XX省实施办法
XX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XX省实施办法》于2002年2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省 长 X云川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XX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参考本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殡葬管理要推行火葬,逐步实施,同时改革土葬,节省墓地资源,摒弃陈规陋习,倡导移风易俗,主张以简朴的方式操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政府需强化对殡葬改革的指导,将殡葬管理融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将殡葬事业纳入地方经济长远布局,将殡葬设施的建设与升级纳入城乡建设蓝图和基础建设安排。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民政机构承担其管辖范围内的殡葬事务监管任务。其他相关单位依据自身职能,配合民政机构共同推进殡葬事务管理。
相关行政机构及组织,包括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还有机关团体和各公司,都要配合处理各自地方的殡葬事务。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积极推动殡葬革新并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条 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及本规定的情形,民众可以举报或揭发给民政、监察等机关,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准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
第八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在指定区域里,居民分布零散,出行困难,又没有条件开展火化服务的乡或镇,由县一级政府提交申请,需经市和州级政府审查,再向省级政府报批,这样就可以暂时不推行火化制度。
省人民政府若未明确指定实行火葬的区域,也未根据相关规定准许暂缓火葬的乡镇,其公民离世后允许土葬。
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
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
非火葬地区的居民离世后,如果生前立有火化遗愿,或明确示意希望采用火化方式处理遗体,相关机构必须尊重其遗愿执行火化,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进行干预。
第十条 人去世后如果选择火葬,遗体需要在所在位置或者邻近区域进行火化;假如存在特殊状况,需要把遗体送回逝者原先居住地火化的,必须持有逝者原先居住地县级民政机构开具的文件,并且需要获得逝者去世地县级民政机构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