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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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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信息
文档编号: 文-(自定义文件编号)
文档名称: 湖南殡葬管理条例.doc
文档格式: Word(*.doc,可编辑)
文档篇幅:共三千二百七十五字,不计入页眉页脚和版权信息等部分内容。
文档主题: 关于“法律或法学”中“地方法制”的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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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殡葬管理条例
目录
(一)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
(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
无名且无法确认归属的遗体,经公安系统的法医进行专业判断,将会告知相关殡葬服务机构前来接收,并安排进行火化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
(三)生产、售卖涉及封建思想的不当殡葬商品,或者在火葬实施范围内,生产、售卖用于土葬的器具。
正文
湖南殡葬管理条例
湖南省施行《殡葬管理条例》的方案,于2002年2月19日获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已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生效。接下来是湖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全部内容,供各位参考使用。
湖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参照本省具体状况,拟定此项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殡葬管理的政策方向是逐步推行火化,转变传统土葬方式,注重节约墓园资源,摒弃不合理的悼念仪式,倡导简约节约的葬礼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强化对殡葬革新工作的指导,将殡葬事务纳入行政工作考核体系,把殡葬产业融入区域经济长远布局,把殡葬场所的兴建与更新纳入地方城市建设蓝图及基础建设工程安排。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机构主管其辖区内的殡葬事务。其他相关单位依据自身任务,配合民政机构开展殡葬事务。
当地政府的乡镇部门、街道办、村居委员会以及机关单位和社会组织等,都要配合完成各自区域和单位的殡葬事务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成功推动殡葬革新并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条 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及本规定的情形,个人可向民政、监察机关等举报,同时揭露,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进行报复行为。
第二章火化与管理
第八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由省人民的政府划定。
在指定范围内,那些居民点分散、出行困难且无法开展火化服务的乡镇,由县级行政单位提出申请,接着需经市级或州级政府进行审查,最终由省级政府批准,这样就可以暂时不推行火化制度。
当地政府未划定火葬区域,也未依照前述条款批准暂缓火葬的乡镇,其公民离世后允许土葬。
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
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
非火葬地区的公民离世后,如果生前立有火化遗愿或明确表示希望火化的,必须尊重其遗愿进行火化,其他人不得阻挠。
第十条 人去世后如果选择火葬,遗体需要在所在位置或者邻近区域处理;假如存在特殊状况,必须把遗体送回逝者原先居住的地点进行火化,这时候需要携带逝者原籍县市级民政机构开具的文件,并且要获得逝者去世地县市级民政机构的许可。
第十一条 符合规定须实施火葬的逝者遗体,需经其生前工作机构或社区组织开具离世证明方可火化,但以下情形不受此限:
在医院死亡时,家属需要用医疗单位提供的死亡证明,立刻联络殡仪服务点来接引逝者遗体,并且办妥相关手续,随后进行火化处理。
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经司法部门法医鉴定,需先告知家属办理相关事宜,然后方可进行火化处理。
(三)无法确定身份的遗体,经公安系统法医进行判断,然后告知殡葬机构进行接收、实行火化。
前款第(三)项所需的火化费用,由县(市、区)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火葬区必须强化对停尸间的监管,逝者遗体从停尸间移出时,须立刻通知相关民政机构,以免遗体被偷偷用于非正规土葬。
第十三条 火葬区内的县(市、区)应当建立火化殡仪馆。
火化殡仪馆的设施和设备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殡仪馆按照与丧户商定的时刻、场所去接收逝者遗体,或者由丧户亲自把遗体送到殡仪馆。
除特别规定禁止的情况外,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擅自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遗体搬运及相关殡葬服务项目。
殡仪馆需按照与丧户商定的日期实施遗体火化。遗体在殡仪馆的留存时间通常不超过七天,若遇特殊状况须要延长保存,则必须获得民政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核准。
出现传染病导致的离世情况时,相关机构或个人需立刻通报卫生机构,同时遵循传染病管理规范处置遗体,然后进行火化。
殡仪馆必须严格遵守殡葬管理方面的各项法规,认真执行殡仪服务的收费标准,注重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设施,保证服务品质。
殡葬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标准流程执行任务,提供有秩序且得体的服务,严禁凭借职务便利向他人索求或接受任何形式的利益。
第十七条 符合发放丧葬补助金与抚恤补助金条件的,相关机构需依据殡仪服务机构的火化证明文件来执行。
第三章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
第十八条 死者骨灰能够由其家人保管,还可以存放在骨灰馆,或者安葬在商业性公共墓地和公益性公共墓地内。鼓励不保留骨灰,或者将骨灰深埋地下。不允许把骨灰放进棺材里面,然后进行土葬。
第十九条 经营性墓园通常按县市区来设置,公益性墓园一般以村庄为基准来构建。
公墓的建立与管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建造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
单人下葬的墓穴,面积不能超过4平米;多人合葬时,每多一个遗体,用地面积可增加2平米。
安葬一个或两个骨灰的墓穴,面积不能超过1平方米;安葬三个或更多骨灰的墓穴,面积不能超过2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墓穴可以使用二十年。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还要继续使用,就必须重新申请使用许可;如果超过了期限却没有去申请,这个墓穴就会被当作无人认领的来处理。
不允许修建永久性坟墓,不允许修复和建立家族陵寝,不允许建造寿衣墓。
第二十二条 不准转手贩卖、非法组织或隐蔽式地推广售卖墓园和骨灰安放位置。不允许在不同城市或省份建立商业性墓地的管理机构。
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必须建在荒山、荒地等地块上。
不允许在铁路干线、公路主要通道、可通航水道两侧,水库及河流防洪墙附近和饮用水源涵养地,历史文化遗产地、农田、风景旅游地、居民聚居地以及自然保育区内,增设商业性公墓、公共性公墓或者私人墓穴。
该区域现存的所有坟墓,除非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具备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陵墓,否则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开展整治工作,要求墓主限期迁走,深度掩埋,不得保留坟冢。
第四章丧事活动管理
操办身后事宜需恪守公共道德规范,不可扰乱公共安宁,不能危及公共安全,也不得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同时要防止污染生态。
城市居民离世之后,需要在殡仪馆或者其它室内地点开展追悼仪式。不允许在街道上搭建灵堂处理丧葬事务。不允许在送葬途中鸣放爆竹和丢弃纸钱纸锭。
第二十五条 生产、售卖殡葬相关商品,需先获得县级及以上民政机构的批准,接着向同级别的市场监督机构申请获取经营许可证明。
管理丧葬品生产与售卖的相关机关和社团组织,需要强化对这类商品制造及流通环节的管控。所有从事丧葬品生产与贩卖的组织和个人,都务必配合管理丧葬品生产与售卖的相关机关和社团组织进行查验和督导。
第二十六条 不允许生产、售卖祭祀用的纸钱、纸偶、纸车、纸屋等涉及迷信的殡葬相关物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制造、出售棺木等土葬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