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出台办法 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

发布时间:2025-07-13

近期,针对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与管理工作,旨在节省土地资源并维护生态环境,保康县殡葬服务管理领导小组正式颁布了《保康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并决定从2023年10月24日开始执行。

该规定明确,县民政部门承担起对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依照“建设者负责、经营者负责、管理者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他们需负责规划、设计、申报、监督以及管理服务工作。同时,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需依据各自职能,协同完成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

该措施规定,农村公益性墓地需遵循“根据实际情况、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来建造,墓地绿化比例需达到40%以上,绿化用地面积应占总面积的20%以上,除了道路之外,严禁使用水泥等材料铺设墓穴以外的地面。依据“因地制宜、生态节地”的指导方针推进建设;墓位建设需遵循“占地少、碑身平躺、硬化程度低、绿化水平高”的标准,禁止采用“碑身平躺、深埋”的安葬方式进入公墓区;民政部门需强化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并与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现场核查。安葬对象限定为本村或联建村去世的居民,需登记丧事承办者的个人信息,并建立墓穴销售管理的档案。

该方案强调,农村公益性质的公墓需凸显其公益属性,科学计算运营费用,经村民(居民)大会审议后,明确定价标准,并需获得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批。管理该公墓的单位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亦不可对外进行经营承包。

农村公益性质的公墓管理机构需设立严密的财务规范,严格遵守财务规定,所有收取的费用专用于公墓的经营管理、维护保养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坚决禁止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同时还要实施年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该措施规定,一旦农村公益性质的墓地落成,应严格禁止随意乱葬,对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的离世,其遗体必须安置于该公益墓地内。同时,坚决禁止在“三沿六区”——即公路、铁路、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域、规划建设区、农田保护区——进行安葬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