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 唐真顺皇后陵被盗文物在海外成功追回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表示,上海真顺王陵被盗文物在海外成功追回,得益于法律保护、专业技术和国际合作。 方面。 不过,我国追回海外流失文物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我国在追回海外流失文物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法律困难包括证据材料收集困难、缺乏合格的诉讼主体、缺乏稳定的专业技术支撑、缺乏专门的追回机构等。 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流失文物追偿法》,系统规定流失文物的性质、归属和追索原则等问题,并应设立专门的追索机构,有效解决流失文物的法律问题。追索过程。 真顺王陵文物被盗的依据、证据及专业技术支持等问题; 流失海外的文物; 流失文物的追索方法; 专门回收机构 CLC分类号:D993 文献识别码 文章编号:2095—)04—0151— 06号问题提出当天,唐真顺太后墓被盗文物全部被盗,引起了广泛关注。备受关注,已恢复。 彩绘石棺、仕女壁画已归还国内,实现了中国唐墓文物史上首次“破镜重圆”。 陕西历史文物资源丰富,长期以来文物被盗现象十分严重。 2004年至2005年,以杨斌为首的文物犯罪集团在西安长安进行疯狂发掘。 他们以100万美元的价格转售、走私陵墓中的一组画作至美国。 五幅壁画下落不明。
为了追回丢失的文物,相关部门在抓获杨斌犯罪团伙成员后,迅速联系国际刑警组织协助追回文物。 2010年存世的珍贵文物石棺被无偿归还国内,海外追回真顺王陵被盗文物取得阶段性成功。 在寻找石棺的过程中,警方发现被盗的石棺存放在董尚的手中。 经过认真谈判,美国古董商同意无条件将涉案壁画文物安全运回西安。 具有鉴定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 最终,唐真顺皇后竟陵被盗文物全部被追回并运回中国。 分析此次成功追回海外流失文物的经验,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法律保护、专业技术和国际合作。 首先,在法律保护方面,2009年中美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限制进口美国机密考古材料的谅解备忘录》。旧石器时代,以及至少有 250 年历史的纪念碑雕塑和墙壁艺术。” 根据备忘录的规定,非法进入美国的公元1760年之前的与中国有关的文物不再受到保护。 唐贞顺皇后陵墓接收时间:2012年3月5日。 (作者是建东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导师,博士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法大学学报 2012年该墓被盗文物显然属于此类。 这也是我国首次通过合法手段成功追回被盗文物。 其次,在专业技能上,由公安部、国家文物局牵头指导和监督唐真顺太后墓被盗文物的追回工作。
公安部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并向国际刑警组织提供了石棺证据; 文物部门向国内外热衷于保护中国文物的民间组织发送了该石棺的图片和信息,希望在国际文物市场上找到该石棺。 棺材信息。 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充分发挥优势,成功解决专业技术难题,为石棺、壁画的打捞提供了充分证据。 最后,在国际合作方面,国际刑警组织的力量得到了有效运用,为寻找流失文物下落和顺利追回带来了更大便利。 在享受庆典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追回海外流失文物的工作依然十分艰巨。 据统计,全国200多家博物馆中藏有不少于100万件中国文物珍品12,而珍贵文物仍在流失。 要总结和借鉴国内外追回海外流失文物的成功经验,并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为追回海外流失文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追回1954年海外流失文物面临的主要法律困境 1970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入境的方法的公约》 、VI 文化财产的进入和所有权的非法转让以及 1995 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境的公约 [21 这些国际公约可以作为追回文化财产的国际法律基础遗失海外的文物。 此外,国际法中关于“战争期间掠夺文物”的先例已演变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原则。
任何因战争而被掠夺或丢失的文物都应无期限归还。 这里所说的“无期限”是指,一是无论何时发生战争,二是随时都可以提出归国请求。 这一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然而,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仅仅依靠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 而且,国际公约在这方面也存在很多不足。 因此,要顺利追回海外流失的文物,必须有完善的国内相关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批准出境的文物,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具的出境许可证。 “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也就是说,我国实行文物出口证明制度。不过,这部法律并没有规范文物流失海外的问题。此外,值得注意的是, 2011年,国家文物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全国文物拍卖管理座谈会纪要》,会议严格确定了被盗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查要点。出土、走私等明显属于历史遗迹的文物,包括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进行审查,因为我国对于文物的追回存在立法空白。海外流失文物,我国海外流失文物的追回工作面临一系列法律困境 1.流失文物历史资料和证据的收集。
在我国流失海外的数百万件文物的追查过程中,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提供确凿的有利证据来证明这些文物属于我国。 但由于历史悠久、原因复杂,许多流失国外的文物,我们无法收集到确切的证据来证明它们流失的时间和出境时的情况。 因此,我们无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证据,这就成为一个法律技术问题。 瓶颈之一是国际艺术品拍卖巨头法国佳士得正在巴黎拍卖圆明园十二生肖铜像。 为了追回流失海外的中国国宝,2009年,80多名国内律师自发成立了“圆明园失落文物追索律师团”,意在通过法律诉讼阻止国宝被拍卖。这是国内首次有法律团队提起诉讼追回海外流失的文物,但该案中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合格的诉讼主体。而原告资质问题是国外律师攻击的焦点,这并不是一个孤例,未来将成为制约我国流失文物顺利追回的主要问题。 3、缺乏稳定的专业人士。由于海外遗失文物追寻的特殊性,追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遗失文物证据的收集、文物的筛选和鉴定以及文物的调查和追踪。 因此,这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支持。 分析埃及、意大利等国家成功追回丢失文物的经验可以发现,在追回丢失文物的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通过专门机构的形式来保证恢复工作的专业技能。 。
此次,我国成功带来了:关于我国追回海外流失文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唐真顺皇后陵被盗文物打捞归还的有益经验还在于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力量障碍。 然而,我国丢失文物的追回,大多是以工作队或爱国者等志愿者的形式进行的。 虽然专业技能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但由于他们大多是临时性的、非专业的,往往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导致在失物回收过程中缺乏扎实的专业技能4。缺乏专门的追索机构。 纵观世界各国,埃及和意大利追回海外流失文物最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两国都有专门的追回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追回流失的文物。遗迹。 但我国缺乏这方面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致使流失文物的回收工作无法制度化、系统化。 这不仅导致了合格主体的缺乏,也导致了包括文物修复过程中专业技能的缺乏。 技术和法律手段严重制约了追回流失文物的效率和成功率。 唐代真顺皇后墓被盗文物的追回主要通过协商解决,不涉及法律诉讼。 在需要诉讼的案件中,不难想象,会再次遇到法律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成为追索的障碍。 因此,仍需整合文物法、调查等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门的修复机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国际公约在流失海外文物的善意取得、有效取得、消灭时限、管辖等问题上也存在空白。 这引发了我国追回海外流失文物的诉讼。 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面临诸多困难。 这些问题在很多学者的研究中已经有详细阐述,本文不再赘述。 三、关于制定《流失文物追回法》的建议 综上所述,由于国际公约在追回海外流失文物方面仍存在诸多缺陷,以及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空白在我国,我国丢失文物的追回工作受到了阻碍。 工作面临很多困境。 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制定《流失文物追回法》,确认流失海外文物的归属,明确声明我国拥有永久所有权和主张权,同时作出具体规定就一些相关问题作出决定,为我国追回文物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推动海外流失文物早日回归。 在此,笔者主要对《遗失文物追回法》的以下内容提出一些建议。 在《丢失文物追回法》中,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丢失文物,以便于对丢失文物的性质进行认定。 以及确定适用的追索方式,更好地推动海外流失文物返还。 针对这个问题,笔者同意一些国内学者的观点。 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查机构批准,未持有其颁发的文物出口许可证,出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境的文物,属于非法流失文物罪。遗迹。
2)《流失文物追回法》的立法原则。 笔者认为,在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坚持保护文物的首要目的的前提下,应确立以下原则:一、保护文物的原则。 关于追回流失文物,制定任何法律、法规都应当以保护文物为首要目的。 文化遗产是特定历史时期科学技术水平的体现,是人民智慧的结晶。 它不仅是原籍国民族文明的载体,也是整个世界文明的见证。 它对人类历史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 因此,禁止一切以牺牲文物为代价的冒险行为。 2、所有权原则属于原产国。 保护文化遗产,推动国际社会文物归还高度共识,是人类社会正义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历史文物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社会,国际法主张各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因此,世界各国无论大小、强弱,都应该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 因此,在返还流失文物时,也应坚持保护流失文物原产国所有权的原则。 3. 区别对待的原则。 由于我国文物流失时间跨度大、流失原因复杂,在文物追回中应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回顾我国历史,我国文物流失海外的历史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内乱扩张和侵略战争中对文物的掠夺。 第二类是走私、偷盗、贩卖、抢劫等非法手段占有。第三类是国际文学